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筑牢生物安全法治屏障

中共哈爾濱市委黨校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講師
楊江瀅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史學習教育動員大會上的講話指出:“我們黨一步步走過來,很重要的一條就是不斷總結經驗、提高本領,不斷提高應對風險、迎接挑戰、化險為夷的能力水平?!睔v時百年,中國共產黨從誕生那一天起,就同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前途命運緊密聯系在一起,將人民安全和國家長治久安作為核心利益,在各歷史階段不斷推進國家安全觀念和實踐創新。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4月15日第六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到來之際,《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法)落地實施,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又一重大實踐成果,開啟了我國生物安全治理法治化的新階段,對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民生福祉,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具有深遠意義?!?/p>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以全局視角定位生物安全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防范生物安全風險,維護國家生物安全,需要從戰略高度、全局視野來審視生物安全問題。2020年2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強調,“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狈ㄖ问侵卫眢w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依托。制定出臺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為筑牢國家生物安全屏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
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人民群眾的整體健康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國家阻斷傳染病擴散的能力。生物安全法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國家安全理念,將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確立為首要立法目的,貫徹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強化對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的有效防控,從根源上遏制傳染病擴散,提升“健康中國”戰略的法治保障水平。
生物安全法是總體國家安全觀在生物安全領域的重要實踐,其根本在于全面提升我國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在我國面臨的重大安全問題和重要挑戰中,生物安全威脅日益凸顯。生物安全威脅來源多、時空廣、頻譜全,絕大多數生物危害因子屬于微生物,具有肉眼不可見,有變異性,傳染性強、不確定性高,難監測、難防控等特點,由此決定了應對生物安全威脅需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運用全面、整體、系統的國家安全觀念,從國家安全戰略高度整體謀劃、全盤考慮、全域防御,對生物安全領域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問題進行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在此基礎上,生物安全法作為一部統領我國生物安全的基礎性、系統性、綜合性法律應運而生、正當其時。
生物安全威脅是全球性問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現實充分說明,疫情之下任何一個國家都很難獨善其身,客觀上需要加強全球合作應對。為此,生物安全法提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立法目的和國際合作的立法原則。明確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科技交流合作與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這一原則規定為確保國家生物安全塑造有利的外部環境,爭取戰略主動。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以整體思路規劃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法揭示了生物安全含義的全面性,突出了生物安全布局的系統性,強調了維護生物安全效果的可持續性,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系統思維方法在生物安全領域的科學運用。
生物安全法界定生物安全概念,為維護和塑造生物安全劃出底線。生物安全指國家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這一概念界定采取了“狀態說”+“能力說”的立法取向。既立足當下“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更考慮未來,強調“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這體現了立法的周延性和長遠性,國家維護生物安全,既著眼當前的現實需要,更布局長遠,謀求生物安全效果的可持續性。
當前,我國安全環境發生深刻變化,表現之一就是包括生物安全在內的非傳統安全威脅上升,且風險的跨界性、關聯性、穿透性、放大性顯著增強,防控不好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因此,生物安全法突出了生物安全布局的系統性,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風險,強調生物安全法適用于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應對微生物耐藥、防范生物恐怖襲擊與防御生物武器威脅等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總體國家安全觀既是認識論,又是方法論,強調發展和安全并重,二者有機統一。一方面,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生物安全法為各類與生物安全相關的主體和活動劃定底線,嚴防生物安全事件發生。另一方面,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國家制定生物安全事業發展規劃,支持生物安全事業發展,鼓勵生物科技創新,通過發展提升國家生物安全實力,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以制度機制保障生物安全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要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生物安全法通過完善風險防控體制機制,實現機制化、常態化治理。
一是設置較為完備的聯防聯控體制。明確堅持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其成員單位、協調機制辦公室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建立省級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同時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協助職責。
二是構建全方位全鏈條風險防控基本制度。規定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名錄和清單制度、標準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調查溯源制度、國家準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等11項基本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專項制度。以分設專章的形式對防控新發突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發與應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安全、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和生物武器威脅等作出針對性規定,為生物安全提供針對性強的風險防控政策工具箱。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以法律實施落實生物安全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增強國家安全能力。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將生物安全法的制度規定轉化為治理效能,需要確保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實施。
要加強普法宣傳教育。結合“八五”普法規劃,開展全方位、多層次普法宣傳教育活動,推動全社會形成貫徹實施生物安全法的濃厚氛圍。綜合運用多種媒介,普及生物安全知識,增強生物安全意識,推動生物安全知識深入人心,提高全社會發現、識別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的能力,共同維護國家生物安全。
要構建完善法律配套制度體系。各職能部門推進各自領域配套法規修訂工作,完善相關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梳理研究現行法律、法規與生物安全法不一致的內容,及時清理修改。做好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防止法規、規章與生物安全法的規定相抵觸,維護生物安全法的權威性。要明確責任,加強監管。由于生物安全領域存在的不確定性、不穩定性、不可預測性等特點,責任落實至關重要。
要全面貫徹落實法律規定的重要制度,列明責任清單,落實政府法定職責和法律責任,全面加強執法司法,確保各項制度落地、取得實效。